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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0日 09:3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辆进出、行驶和停放管理,保障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校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指进入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按照“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停放有序、保障畅通”的原则,对进出校园及校内停放的机动车辆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车辆行驶与停放管理


第四条  校园内车辆行驶规定

1.进出校园车辆需按校内交通标志行驶,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2.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或危化物品的车辆进入校园。

3.严禁在校园内练车。

4.禁止在校园内超速行驶、鸣笛、抢道、随意变道。

5.因人为原因轧坏道路、损坏校园设施的,车主应按被损坏价值赔偿,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6.机动车在校内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立即抢救伤员,并速报保卫部(处)并报警。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离、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负全部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校园内车辆停放规定

1.车辆须在划定的车位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

2.禁止在有禁停标识的地段停放车辆。

3.爱护停车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者必须承担所有责任。

4.禁止在校园内非指定点清洗车辆。

5.新能源车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充电。

第六条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给予劝阻、张贴违停通知单、记录备案、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必要时采取锁车、拖车等强制性措施。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校园的大客车或货车,需由主管部门提前向学院保卫部(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车主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损害和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车辆收费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不实行收费的车辆管理

1.学院公务用车。由单位(部门)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保卫部(处)办理免费权限信息录入。

2.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机动车辆。需填报《教职工车辆信息登记表》,由部门加盖部门公章确认,凭本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保卫部(处)备案。每名在职在岗教职工可办理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共2台机动车辆的申报,由保卫部(处)办理免费权限信息录入。免费期限为一年,免费权限一年一审。其中一辆车进入校园,名下其它车辆再进入校园,无免费停车权限。

3.院属单位(部门)聘用人员或来我院参加短期学习培训人员的车辆。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保卫部(处)审核,免收停车费期限至聘期或培训期结束。

4.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由院属接待单位(部门)根据接待情况填写《接待登记表》。由保卫部(处)门岗回收《接待登记表》后放行,免收停车费。《接待登记表》由保卫部(处)统一印制配发学院各部门,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随着学院信息平台建设,适时实现平台网上预约进出校园。

5.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特种车辆以及公用设施抢修车、金融押运车、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等为学院提供便利服务车辆,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条  实行收费车辆的管理除第九条规定外的车辆,依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和《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8号),实行收费管理。

1.临时出入校园车辆按次计时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1)中小型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不含摩托车),每辆3元/小时。停车40分钟以内免费,4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新能源汽车实行1小时(含)内免费,超过1小时停车费减半收费。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2)大型车:载重2吨以上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每辆5元/小时。停车4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不超过25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2.非临时出入校园车辆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以下标准收费:

(1)校内经营户及所属固定工作人员的机动车辆,需填报《外来车辆信息登记表》,由院属主管单位(部门)认定审批,加盖单位(部门)公章报保卫部(处)备案,按1500元/年/辆收取停车费用;校内施工单位人员的机动车辆,需填报《外来车辆信息登记表》,由院属主体管理部门认定审批,加盖部门公章报保卫部(处)备案,按200元/月/辆收取停车费用。

(2)长期与学院有业务往来和合作的个人或单位的机动车辆,由申请人持学院合作管理单位(部门)证明、租赁或业务合同、驾驶证、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保卫部(处)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信息录入登记,按1500元/年辆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政策和学院发展情况及校园机动车辆保有量,学校对收费标准适时调整。


第四章  收费票据及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车辆的收费票据为服务业发票。

第十三条  收取的费用上缴学院财务处,主要用于添置交通标识、交通标志、规划停车线、交通设施维修维护、门禁系统维修维护、交通日常管理用器具和印刷品等相关交通管理所需的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在职在岗教职工,保卫部(处)通报相关单位(部门)和车主,3次通报后列入黑名单,取消当月免费出入校园资格;其他人员车辆在校内违章列入黑名单后,门禁系统控制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之前印发的相关管理规章中,如有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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