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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教育】第4课:禁毒知识教育-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11日 16:40  点击:[]

禁毒知识教育

(典型案例)

 

近期,发生多起涉毒案件,形式多种多样,希望引起师生高度重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净化校园安全环境。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  非法贩卖管制药品后果严重

近日,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贩卖管制药品曲马多复方制剂案件,涉事人员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但为了获取利益,于2023年7月4日至8月28日期间,向王某贩卖氨酚曲马多3起,共计35盒(420片),帮助贩毒人员高某、李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复方曲马多9起,共计23板(276片),共获利1110.00元。2023年9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部分犯罪为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已收缴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10.00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曲马多是一种中枢镇痛药品,长期或过量滥用会产生类似于海洛因的依赖症状。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氨酚曲马多片和复方曲马多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因此被处以刑事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曲马多复方制剂为处方药品,具有较强的成瘾性,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买卖,如私自进行贩卖,可能涉嫌毒品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典型案例二 花季少女因贩卖毒品身陷牢狱

“真的很‘上头’,抽的时候我感觉脑袋空空的,想不起任何事情。”被告人姜颂说,“后来,我就开始贩卖这种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

熟料,正是这“上头、上瘾、更上刑”的依托咪酯,让正值花季的她,最终因贩卖毒品身陷牢狱......

近日,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烟弹案件。

【案件回顾】

被告人姜颂,女,案发时16周岁。

2023年10月5日凌晨,张钟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姜颂,欲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双方约定后,姜颂在儋州市那大镇一酒吧内将1个电子烟烟弹贩卖给张钟乐。同日,张钟乐再次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姜颂欲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后姜颂在儋州市那大镇一小区内将2个电子烟烟弹贩卖给张钟乐,涉案金额1700元。

2023年10月9日,姜颂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送检的电子烟烟弹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后经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姜颂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一、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是毒品不是烟,贩卖依托咪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涉毒犯罪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姜颂明知电子烟烟弹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还贩卖给他人二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本案被告人案发时年仅16岁,却因贩毒被判刑罚。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未成年人年龄小,辨别能力较弱,自控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引诱沾染毒品,最终走上毒品犯罪的不归路。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要树立“禁毒从娃娃抓起”的理念,培养孩子健康良好的生活习惯,引导孩子拒绝沾染毒品。广大青少年更要洁身自好,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自觉远离毒品,发现周围有吸毒、贩毒现象要及时举报,不要在美丽灿烂的花季误入毒品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两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典型案例三 依法惩治新型毒品贩卖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购得的电子烟烟杆、含合成大麻素的烟油、雾化器等物品,在其租住的深圳市某小区房间内组装成“大麻电子烟”,并通过微信发布贩卖信息。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周某的代理,转售上述电子烟牟利。经查,2021年7月,李某某先后两次向他人转卖电子烟四支及电子烟油四瓶,电子烟油净重2.56克。周某除向李某某出售外,还向他人出售电子烟四支及电子烟油一瓶,电子烟油净重0.31克。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电子烟油151瓶,净重321.08克。经鉴定,涉案电子烟油均检出合成大麻素MDMB-4en-PINACA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贩卖合成大麻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合成大麻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周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添加合成大麻素或其他成瘾物质的“上头电子烟”滥用趋势凸显,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吸食方式不同于传统毒品,故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吸食后易引发肇事肇祸案件,社会危害大。本案中被告人自行组装“大麻电子烟”并予以贩卖,既是源头性犯罪,又直接导致毒品流通,依法予以严惩。该案也警示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一些冠以“不上头”噱头的“烟粉”“水”“奶茶”等都可能会让你“很上头”,切莫以身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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