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全员防控,人人有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学院与各单位签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来施工单位、外来驻校单位、校内暂住人员、校内务工人员。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学院法人代表为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副院长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院防火领导小组,院防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具体负责全院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实施全院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二)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院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责令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部位停工停业整改。
(四)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指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保养与管理。
(六)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八)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第七条 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消防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学院的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与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学院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学院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组织管理本单位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协助院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院防火领导小组决议,组织和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在与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与下属部门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个岗位。
(四)结合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六)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证所辖区域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遮挡消火栓、灭火器材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加强节假日、寒暑假等时期重点部位安全值班制度,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后,要及时报院保卫部(处)备案,并做好施工期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建立完善本单位、部门消防档案,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预案演练。
(十一)火灾发生后,要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事故调查。
(十二)完成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外,后勤服务集团在学生宿舍管理方面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及成年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和消防演练,学生工作处及各系(部)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院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经营、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四)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向学院报告本单位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对师生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九)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一名副职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组织机构和保障方案。
(三)检查督促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检查督促本单位落实学院各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组织开展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实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报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学院保卫部(处)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对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校内各单位应接受学院保卫部(处)的监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确定下列单(部)位和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部)位:
(一)行政机关、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三)重点实验室、实训室、危险化学品库房。
(四)变配电房(间)、锅炉房。
(五)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六)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
(七)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
(八)其它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十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报院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举办大型活动前,主办单位要制定相应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向学院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在室内或相对密闭的空间举办活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使用明火,所有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门必须打开。
第十八条 学院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用电线路及改变线路用途,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及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院保卫部(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和多家单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活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校园内禁止焚烧杂物、垃圾,确因需要动用明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学院保卫部(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安全防范措施动用明火。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水煮器等大功率电器。
(三)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离开时,应关闭电源。
(四)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院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对在防火重点部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师生员工,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知识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防火安全培训。防火重点部门对所属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防火重点部门应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以保卫处校卫队为主体的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义务消防队伍,业务上接受保卫处的指导。
第四章 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是学院防火安全工作的专职部门,对全院的防火安全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一)拟定学院的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
(四)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组织并培训保安义务消防队伍。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做好学院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
(七)审批校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动火作业。
(八)管理学院防火工作档案及防火安全隐患台账,上报有关信息。
(九)对学院各单位开展安全防火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是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分为公安机关检查、保卫处检查、专项检查和单位自查四种形式:
公安机关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依照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在辖区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自觉接受驻地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保卫部(处)检查:由校保卫处根据学院消防责任人及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工作安排,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由保卫处及相关职能处室,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寒暑假前及依照上级部门安全工作专项行动要求和学院安排,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单位自查:由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按照消防法规、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本单位、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保卫部(处)每季度至少对各单位、部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或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消防组织机构、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档案及重点部位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情况。
(五)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六)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防火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公共设施区域内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箱维修及增配工作。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要依照保卫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消防设施、器材维修及增配工作计划。
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对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不得挪用、丢失及损坏。
第三十二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全院教学、科研、公共设施区域内消防供电系统、供水管道、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箱)、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隔离门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实训中心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和消防控制报警系统检测维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存在的防火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属于管理和使用问题的安全隐患由各单位自行整改;属于基础设施方面的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第五章 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消防器材的使用
(一)防火器材是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严禁用于非消防方面,特殊情况要借用消防水、消防水带、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用于非火险灭火,必须经保卫部(处)长或主管院长同意。
(二)对于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的人员(含该单位主管领导),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消防器材的管理
(一)建立学院消防器材统筹归口管理制度,由保卫部(处)进行登记建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做好消防器材年度预算。
(二)建立二级单位(部门)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学院为各二级单位预算更换的消防器材及建设初期投入使用前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二级单位(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进行登记建帐,加强日常检查管理,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生盗窃、损坏,及时报告保卫部(处),及时查处和更换。
第三十八条 消防器材的维护
(一)机动水泵、消防水栓、水带、水枪、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上述消防器材的管理、保养、维修工作,应列入本单位(部门)的物资管理工作中,建帐建卡,并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二)配备到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保养。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前夕,都要进行一次检查、维护。
(三)室外消防栓的安装由建设组织部门负责,维修工作由保卫部(处)负责,每半年进行了一次检查,保养。
(四)室内消防栓、水带、水枪,由所在单位落实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底考核和评比工作,实行火灾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在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经院防火领导小组认定,由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在本规定生效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