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院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1.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院属各单位、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和社团及上级机关、校外单位在学院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举办、合办的,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各类活动。
2.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开展,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章。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物和妨碍公共安全。
3.参加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要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严禁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权进行劝阻或协助有关机关予以制止。
4.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承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保卫部对学校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
5.主(承)办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部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活动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参与单位与参与人员范围。
(2)安全工作人员的配备、岗位职责。
(3)车辆数量、行进路线及停放、疏导措施。
(4)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承办校外单位的活动,须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接到申请材料后,保卫部派人前往活动现场,对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者,填写《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报备表》保卫部签署意见后方可举行。
7.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向保卫部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卫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8.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部有权要求终止活动:
(1)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
(2)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不按审批规定要求举办活动;
(3)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9.参加校内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保卫部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校园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参加人数少于500人的校内活动,主办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报备后,自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11.学院内部组织的大型活动,由保卫部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如确需保卫部协助配合,应事先联系。执勤人员的执勤补贴由主办单位承担。
12.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